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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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83995.63元; 二、被告湖南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9640元,公告费420元,共计10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