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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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永兴银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兴县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永兴银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永兴县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省永兴县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永兴县财政局于2007年8月21日签订的《永兴县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湖南省永兴县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永兴银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000,000元及暂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的利息52,817,000元,2021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9%下浮7%计至借款还清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5,885元,由被告湖南省永兴县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