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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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奥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1572.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2250.84元; 三、原告***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完毕后给付被告***垫付的赔偿款2198.4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00元,由原告***承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