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安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安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原告***、***权下位于吉州大道32号汇鑫国际名城小区3幢店面1-05室的供水、排水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并负责管道入户外; 二、被告吉安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原告***、***权下位于吉州大道32号汇鑫国际名城小区3幢店面1-05室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线路安装进入配电箱;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吉安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