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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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衡鑫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湖南衡鑫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湖南衡鑫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退还合同预付款108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湖南衡鑫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负担3920元,湖南衡鑫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80元。反诉费1370元由湖南衡鑫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