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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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筠、***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借贷合同》; 二、***、何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341.84元,并从2021年6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14341.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何筠追偿; 四、驳回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何筠承担。负有承担诉讼费义务的当事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