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给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450071.27元工程款,并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上述工程款利息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256378元,由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8606元,由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