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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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6852.25元(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证件6个,如不能足数返还,则需在抵销后的物业费6852.25元基础上按未还证件每个10元不再抵销物业费,物业费相应增加); 二、驳回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元,***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