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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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方宁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山东方宁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296.07万元; 二、由山东方宁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以296.07万元为基数,自***提起本案诉讼之日(2021年3月26日),至方宁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2021年3月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6元,减半收取计15243元,由山东方宁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