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恒生置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恒生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976.78元。

二、被告山东恒生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供电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赔偿金(从实际交房日2013年11月18日计算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出具新建项目供电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之日止,即2016年5月31日,每日按20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山东恒生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8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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