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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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313.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9464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200元等共计281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附: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账户(在汇款附言中请注明本案案号): 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乐陵市支行 账号:15×××49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5元,由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77元,原告***负担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