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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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燕山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燕山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4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二、被告山东燕山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期内利息,以借款本金14.4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0%计算,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三、被告山东燕山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4.4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0%计算,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0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燕山科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6-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