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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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盈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盈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317.9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盈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17.9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盈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96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山东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由被告山东盈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10-17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