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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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739.72元及违约金1121.91元,共计4861.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