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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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10102.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2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未支付垫付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