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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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保险金共计2945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4元,由原告***负担23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859元(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付,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需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交费完毕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0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