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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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滕州市卡比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一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滕州市卡比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00000元” 如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4元,由上诉人山东一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