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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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海市体育运动学校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院 | 乳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威海市体育运动学校返还垫付款240000元; 二、反诉被告威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向反诉原告***、***赔偿涉案各项损失206554.69元。 本判决(一)、(二)项相互抵扣后,***、***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体育运动学校返还垫付款33445.3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5元(威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已经预交2675元),由原告威海市体育运动学校负担2357元,由***、***负担318元;反诉费1233元(***、***已经预交123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