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市海通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5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海通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丰村于2020年春耕前对上诉人***受侵害的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海通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