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齐哈尔市海通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5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海通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丰村于2020年春耕前对上诉人***受侵害的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海通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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