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云川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乐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乐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云川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旅游团费35093元。 二、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对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乐路分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云川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云川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元,由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乐路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