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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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误工费15,000.00元、医疗费500.24元、伙食补助费1,815.46元、护理费16,792.37元、交通费123.00元、复印费16.50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5,037.00元、残疾赔偿金40,867.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人民币81,151.9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被告医疗费人民币7,684.3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284.54元、营养费7,000.00元、合计人民币9,284.5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