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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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各项经济损失153026.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在其为鄂DS××××号小型轿车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赔付1494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上述第一项余额3564.5元,由***赔偿,该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在其为鄂DS××××号小型轿车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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