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各项经济损失153026.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在其为鄂DS××××号小型轿车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赔付1494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上述第一项余额3564.5元,由***赔偿,该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在其为鄂DS××××号小型轿车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