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109532.20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1113.2元、误工费18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8786元、修理费1083元、施救费5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11470.05元(医疗费4275.05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营养费135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鉴定费损失1500元;

五、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8550.1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款交本院转付(账号:12×××67,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霍山城郊分理处,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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