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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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截止2021年1月7日的欠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合计2,255.34元人民币; 二、被告***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支付欠款本金1,959.27元的逾期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