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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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6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消借第0610004278号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 二、被告***、***偿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844.65元及2021年1月的利息2564.83元,并以166844.65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房屋在第一顺位抵押权的债权清偿后对抵押物的变卖、拍卖、折价等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6元,减半收取19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