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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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中祥圣物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晋中祥圣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车辆保养服务费2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务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晋中祥圣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