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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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的《认购书》。 二、被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房屋定金20000元、购房款68734元。 三、被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8873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损失。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计1053元,由被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