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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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萍乡市苍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9,944.0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419.72元,由申请人萍乡市苍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