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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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6月5日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自2021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贷款本金132394.07元及截至2021年2月22日的利息、罚息8857.48元,合计141251.55元;并自2021年2月23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至全部偿还之日; 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坐落于辽阳市宏伟区辽(2017)辽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702号、建筑面积63.60平方米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0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31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