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至2021年8月12日所欠的利息240,000元,2021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给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在抵押物(坐落于朝阳县保护地大棚17栋)的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