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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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朝阳华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华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朝阳新浙锰业有限公司院内的成品高碳锰铁1100吨、不合格高碳锰铁100吨、锰铁渣500吨、转炉灰及锌渣300吨、铜瓦五块(每块约350公斤)、电极糊30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财产允许正常买卖,但需将该买卖后的价款向本院提存。查封期限为自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两年。 二、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朝阳华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工亡保险赔偿金55万元;冻结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朝阳华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工亡保险赔偿金66万元。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支取上述保险金,如支取需经本院允许。冻结期限为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