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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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聚光绘影科技有限公司 海宁华丽视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华丽视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99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99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99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海宁华丽视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聚光绘影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收购款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执行中扣减20万元); 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海宁华丽视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海宁华丽视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北京聚光绘影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海宁华丽视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1310元,由海宁华丽视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北京聚光绘影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610元,海宁华丽视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聚光绘影科技有限公司)。 保全费5000元,由海宁华丽视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150元,由北京聚光绘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已交纳),由海宁华丽视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51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北京聚光绘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海宁华丽视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