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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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盛大医院 沈阳市康鑫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本溪盛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康鑫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115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36元,由被告本溪盛大医院负担。 案件受理费4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本溪盛大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