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鹤壁市国控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61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5.4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5614元;

四、鹤壁市国控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3377.8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负担692元,鹤壁市国控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376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负担7072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95元,由鹤壁市国控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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