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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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打字、复印费50元”; 二、撤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误工损失948元”和第三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因车辆维修导致的停运损失94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人保西丰支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