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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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 二、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28509.9元及利息(以217084.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1425.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20元,鉴定费18000元,共计29920元,由***负担17449元,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负担124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99元,由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负担3542元,***负担4957元(限于收到本判决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