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60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

二、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869176.4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42元,鉴定费80000元,共计124542元,由***负担48796元,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7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542元,由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090元,***负担17452元(限于收到本判决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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