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1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6442.18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负担57元、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