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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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本金69069.45元及透支利息(截止2020年6月18日的利息为14729.25元,2020年6月19日起的利息以本金69069.4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已到期的分期手续费1875元、取现手续费55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