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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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池州市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民初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 负责人:吕文贤,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倩文,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弘扬,该分行员工。 被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池州市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惠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池州市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长许院生 审判员胡少斌 审判员康启林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铮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