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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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人民币224,7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43.52元,由原告***负担2114元,被告负担2114.5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