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827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

负责人:张志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阳,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在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晓峰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周庄荣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