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827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 负责人:张志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阳,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在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晓峰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周庄荣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