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22926.73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扣除被告***已还款202.2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元、诉讼保全费1231元,合计28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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