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17,219.83元,合计109,219.8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已归还的本金利息可冲抵);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账号:4370××××6154-00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2.5元,由被告***、***承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9407,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