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干县品鑫箱包有限公司 江西锦酷虎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锦酷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5 日内向原告新干县品鑫箱包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84081.45元; 二、驳回原告新干县品鑫箱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计2041元,保全费147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7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4081元,由原告新干县品鑫箱包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江西锦酷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