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干县品鑫箱包有限公司
江西锦酷虎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锦酷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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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原告新干县品鑫箱包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84081.45元;

二、驳回原告新干县品鑫箱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计2041元,保全费147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7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4081元,由原告新干县品鑫箱包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江西锦酷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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