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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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7777.8元,并偿付截止至2019年8月29日的罚息(含复利)2184.54元,以及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57777.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2300元;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苏E×××××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部(发动机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