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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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网基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中网基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761985.72元,并以2761985.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向原告天津中网基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5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中网基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51元,减半收取计15675.50元,由原告天津中网基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12675.50元,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中网基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