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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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喀什爱益坦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喀什爱益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89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喀什爱益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1694.35元;并以本金4418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以2020年6月3日为起息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喀什爱益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890元”; 四、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喀什爱益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890元”; 五、驳回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喀什爱益坦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18元,由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36元,由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