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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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东方红日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陕西东方红日置业有限公司与***于2014年10月9日签订的合同登记号2014-812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东方红日置业有限公司代偿银行按揭贷款共计281926.26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东方红日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8192.6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陕西东方红日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合同登记号为2014-812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以及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驳回陕西东方红日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4元,减半收取3727元,陕西东方红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27元,***负担3000元,且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陕西东方红日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东方红日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7454元,本院退付3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