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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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856元及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合同期限内按年利率6.25%计算,逾期部分按年利率9.375%计算,并按双方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部分加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